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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再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再字第30號再 審原告 王桂枝訴訟代理人 王奕淵律師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吳阿燕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查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46,12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宋家瑋法 官 林于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靜怡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