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再字第31號再 審原 告 戴素蘭
戴健華邱竟逢共 同訴訟代理人 戴素英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宋承澔間分配表異議之訴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原告溢繳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7681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4年度上字第590號判決關於廢棄改判原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43014號分配表次序7、8、9、2
0、21、22所列債權(下合稱系爭6筆分配)應予剔除之確定部分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7955元【即再審被告因剔除系爭6筆分配後得增加之分配額(計算式:再審被告債權額416萬8188元×剔除系爭6筆分配後之新分配比例22.8874%-再審被告債權額416萬8188元×原分配比例15.5992%)=30萬7955元】,應徵再審裁判費6345元,再審原告自行繳納6萬4026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稽(見本院卷第86頁),溢繳裁判費5萬7681元。從而,再審原告聲請退還溢繳裁判費,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葉珊谷法 官 徐雍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士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