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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再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再字第51號再審原告 林雅娟(即林高明美之承受訴訟人)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周為春間清償債務事件,對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63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58,377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22,6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裁定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文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