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再字第51號再審原告 林雅娟(即林高明美之承受訴訟人)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周為春間清償債務事件,對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63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58,377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22,6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裁定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文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