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國抗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國抗字第1號聲 請 人 黃典隆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立法院等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9日本院115年度國抗字第1號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然所謂顯然錯誤,係指裁定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倘裁定中所表示者係法院本來之意思,即無顯然錯誤可言,自不得聲請更正(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50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聲請人對原法院114年度國字第40號駁回其起訴請求相對人立法院等國家賠償等事件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因未據預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本院遂裁定命聲請人限期補繳,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下稱系爭裁定),尚非抗告費應由何人終局負擔之諭知,經核亦無所謂系爭裁定與本院原意顯然不符之情。是聲請人以抗告費應由相對人負擔,系爭裁定顯有錯誤為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聲請更正系爭裁定主文為相對人負擔抗告費云云,非有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劉奕榔法 官 盧軍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胡芷苓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