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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國抗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國抗字第20號抗 告 人 黃典隆(即黃萬得繼承人)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中國國民黨等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2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重國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重國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1,500元。其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5年度聲國字第17號裁定駁回,抗告人自應如數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抗告費1,5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張婷妮法 官 吳靜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