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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國抗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國抗字第5號抗 告 人 黃典隆(即黃萬得繼承人)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水扁等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救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陳威帆法 官 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