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國抗字第5號抗 告 人 黃典隆(即黃萬得繼承人)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水扁等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救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陳威帆法 官 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