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筆 錄上 訴 人 潘逢田 住○○市○○區○○路000號
潘素禎(即潘阿朝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0弄00○00號潘慶樹(即潘阿朝之承受訴訟人)
住同上徐貴英(即潘忠良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0弄
00○00號潘建瑋(即潘忠良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潘建瑄(即潘忠良之繼承人)
住同上潘慶謨(即潘逢三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0弄
00○00號潘岳和(即潘逢三之繼承人)
住○○市○○區○○○街00號潘榮恩(即潘逢三之繼承人)
住○○市○○區○○○街00號3樓潘金全(即潘逢三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0弄
00○00號潘美玲(即潘逢三之繼承人)
住○○市○○區○○街00號10樓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律師被上訴人 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八德殘障教養院
設桃園市○○區○○路00號法定代理人 邱文潛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陳德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審上移調字第179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上訴事件:(原本院114年度審重上字第725號)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4日下午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1協商及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賴惠慈書 記 官 蕭麗珍調解委員 郭瑞蘭到庭調解關係人:
上 訴 人 潘逢田上 訴 人 潘慶樹(即潘阿朝之承受訴訟人)上 訴 人 潘岳和(即潘逢三之繼承人)上訴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律師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陳德正律師調解委員試行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上訴人潘逢田願於民國116年1月31日前自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編號G、H所示地上物遷讓予被上訴人,並將戶籍遷出。
二、上訴人潘素禎(即潘阿朝之承受訴訟人)、潘慶樹(即潘阿朝之承受訴訟人)願於116年1月31日前自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編號E、F、I所示地上物遷讓予被上訴人,並將戶籍遷出。
三、上訴人徐貴英、潘健瑋、潘建瑄願於116年1月31日前自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如附圖編號A1、A2、B、C、D所示地上物遷讓予被上訴人,並將戶籍遷出。
四、上訴人潘慶謨、潘岳和、潘榮恩、潘金全、潘美玲願於116年1月31日前自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編號J1、J2、J3、J4所示地上物遷讓予被上訴人,並將戶籍遷出。
五、上訴人如未遵期自前揭地上物遷出,上訴人同意拋棄其遺留在前揭地上物內物品之所有權。
六、上訴人願將前揭地上物之事實上處分權移轉予被上訴人。
七、上訴人潘慶樹願於115年8月31日前將門牌號碼桃園市○○區○○里0鄰○○路○段000巷000弄00○00號(房屋稅籍編號:00000000000)之納稅義務人名義登記予被上訴人,辦理房屋稅籍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所生之全部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八、上訴人徐貴英願於115年8月31日前將門牌號碼桃園市○○區○○里0鄰○○路○段000巷000弄00○00號(房屋稅籍編號:00000000000)之納稅義務人名義登記予被上訴人,辦理房屋稅籍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所生之全部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九、上訴人潘慶謨願於115年8月31日前將門牌號碼桃園市○○區○○里0鄰○○路○段000巷000弄00○00號(房屋稅籍編號:00000000000)之納稅義務人名義登記予被上訴人,辦理房屋稅籍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所生之全部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十、被上訴人其餘請求拋棄。
十一、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經交閱認無訛始簽名於後:
上訴人 潘慶樹上訴人 潘逢田上訴人 潘岳和上訴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律師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陳德正律師
調解委員 郭瑞蘭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二十七庭
書 記 官 蕭麗珍法 官 賴惠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 記 官 蕭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