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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審上移調字第 203 號民事調解筆錄

調 解 筆 錄上 訴 人 傅文昱 住○○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兼訴訟代理人 何讃益 住○○市○○區○○路000號3樓之5被上訴人 時間到府汽車美容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0段000巷00號法定代理人 黃廷齊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張祐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審上移調字第203號請求履行契約等上訴事件:(原本院114年度審上易字第1349號)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1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15協商及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翠華書 記 官 蕭麗珍調解委員 羅麗雲到庭調解關係人:

上訴人兼傅文昱訴訟代理人 何讃益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張祐齊律師調解委員試行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上訴人願連帶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60萬元。其給付方法為:上訴人於民國115年9月15日前將上開款項匯入被上訴人設於台北富邦銀行延平分行(銀行代碼:012)帳戶(戶名:時間到府汽車美容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如不按時履行,上訴人應加給付被上訴人懲罰性違約金220萬元。

二、被上訴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經交閱認無訛始簽名於後:

上訴人兼傅文昱訴訟代理人 何讃益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張祐齊律師

調解委員 羅麗雲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二十七庭

書 記 官 蕭麗珍法 官 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蕭麗珍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