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上字第177號上 訴 人 A01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02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27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婚字第10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柒佰伍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法定程式。又提起上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而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上訴人不服原法院115年度婚字第102號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審以本件因屬非因財產權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及本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2項提高裁判費原定額數加徵比例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750元;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然經本院115年度家聲字第36號裁定駁回,上訴人自應如數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675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宏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胡芷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