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上字第177號上 訴 人 A01被 上訴人 A0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27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婚字第10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444條第1項亦有明文。此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15年度家聲字第36號裁定駁回,本院另於民國115年7月13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750元,該裁定於同年月17日送達上訴人指定之郵政信箱(見本院卷第21、25頁),詎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裁判費查詢表、答詢表、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至37頁),依上所述,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劉奕榔法 官 盧軍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胡芷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