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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家再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再字第15號再 審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許恒輔律師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乙○○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1日本院確定判決(114年度家上更二字第2號),提起再審之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2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6,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補正者,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敬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