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再字第10號再審原告 包迺璜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包乃駒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對於民國115年3月25日本院確定判決(113年度家上字第227號),提起再審之訴,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見本院卷第89頁),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3萬7,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補正者,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敬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