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家抗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抗字第11號抗 告 人 吳則賢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吳宗叡等間分割遺產強制執行事件,聲請補充裁定,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0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執事聲字第130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執本院110年度重家上字第47號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下稱系爭執行名義),以相對人吳宗叡、吳宗洲、吳佳原(下合稱相對人)為債務人,聲請執行被繼承人吳朝惠所遺該判決附表二如後附表(下稱附表)編號1至31之金融機構存款及基金、附表編號33之股票債權,經原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37333號分割遺產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執行法院就其中編號1至8、10、19至21、23、24、27、28之存款、基金債權囑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執行、編號9之存款債權則囑託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執行,其餘編號11至18、22、25、26、29華南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之存款、基金債權(下合稱華南銀行等存款債權)則核發扣押命令,並於民國113年7月11日通知新北地院暫緩編號9陽信商業銀行存款債權(下與華南銀行等存款債權合稱系爭存款等債權)之執行等情(見系爭執行事件電子卷第4至36、62至69、79至95、155頁)。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於113年10月25日以113年度司執字第37333號裁定駁回抗告人就系爭存款等債權之強制執行聲請(下稱113年10月25日裁定)。抗告人於114年5月9日具狀對113年10月25日裁定聲請補充裁定,經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於114年6月24日裁定駁回(下稱原處分),抗告人不服,對原處分提出異議,復經原法院於同年12月10日以114年度執事聲字第130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其異議。抗告人不服,提起本件抗告。

二、抗告意旨略以:系爭執行名義存在金錢補償之法律關係,113年10月25日裁定未就該金錢補償之法律關係闡明論述,即裁定駁回伊就系爭存款等債權之強制執行聲請,裁定自有脫漏情事,伊得聲請補充裁定,主張系爭存款等債權強制執行程序應為續行。原裁定維持原處分駁回伊之異議,顯有違誤,爰依法提起抗告等語。

三、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所謂裁判有脫漏,係指法院應於主文表示裁判結果之事項實際上未為裁判之表示者而言,至於非應表示於裁判主文之事項,則不在得聲請補充裁判之列(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314號、92年度台聲字第143號裁定意旨參照)。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即明。

四、查抗告人執系爭執行名義,以相對人為債務人,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系爭存款等債權,113年10月25日裁定認相對人未現實占有系爭存款等債權,無從依強制執行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逕命相對人為點交,抗告人就系爭存款等債權之強制執行聲請,於法有違,不應准許,而予以駁回,自無裁判有脫漏情事。原裁定維持原處分否准抗告人補充裁定之聲請,駁回其異議,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論旨以113年10月25日裁定未就金錢補償之法律關係闡明論述,裁判有脫漏云云,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陳 瑜法 官 陳筱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珮茹附表:

編號 遺產內容 金額(新臺幣) 系爭執行名義所定分割方法 1 新光銀行外幣存款(ZAR 22,303.04) 62,226元暨其孳息 編號33所示股票應予變價,所得款項與編號1至編號32所示存款先扣除遺產管理費用52萬1,749元由吳宗叡取得,及分別補償吳宗叡735萬5,358元、吳佳原354萬2,019元、吳則賢458萬7,211元後,剩餘款項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2 新光銀行外幣存款(JPY 7) 2元暨其孳息 3 新光銀行外幣存款(USD 1,983.94) 59,976元暨其孳息 4 新光銀行活儲綜合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 16,323元暨其孳息 5 永豐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67,639元暨其孳息 6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 4,473元暨其孳息 7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 1,424元暨其孳息 8 陽信商業銀行外幣存款(USD 11,929.03) 360,626元暨其孳息 9 陽信商業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 6,228元暨其孳息 10 臺灣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16,776元暨其孳息 11 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871,826元暨其孳息 12 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2,243元暨其孳息 13 元大銀行存款(帳號Z000000000) 30,307元暨其孳息 14 元大銀行外幣存款(USD 9,311.58) 281,498元暨其孳息 15 元大銀行(特定金錢信託)(USD 5,193.33) 157,389元暨其孳息 16 國泰世華銀行外幣存款(USD 1,300.43) 39,313元暨其孳息 17 國泰世華銀行外幣存款(AUD 3,472.42) 97,714元暨其孳息 18 國泰世華銀行外幣存款(JPY 7) 2元暨其孳息 19 國泰世華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28,252元暨其孳息 20 國泰世華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48,507元暨其孳息 21 國泰世華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1,000元暨其孳息 22 彰化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184,902元暨其孳息 23 澳盛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 1,025,499元暨其孳息 24 澳盛銀行(特定金錢信託)(USD 19,363.34) 5,841,948元暨其孳息 25 匯豐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36,505元暨其孳息 26 元大寶來萬泰基金 1,983,536元暨其孳息 27 新光銀行基金 103,323元暨其孳息 28 新光銀行基金 502,520元暨其孳息 29 士林郵局存款 6,143元暨其孳息 30 兆豐銀行外幣存款(JPY 2,901,248) 848,905元暨其孳息 31 花旗銀行(新加坡)存款(USD 162.42) 5,143元暨其孳息 32 應收土地款(汐止福德段596號) 2,200,000元 33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82,059股 2,506,952元暨其孳息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