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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家抗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抗字第12號抗 告 人 邱垂益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邱美珠間分割遺產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2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家繼訴字第7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關於核定第二審上訴利益額,及命抗告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廢棄。

本件第二審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304萬4225元。

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於原法院以相對人邱美珠、邱垂峰、邱秀珍(下分稱姓名)為被告,起訴主張:兩造之被繼承人邱林阿色於民國98年間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合稱系爭房地,附表一編號2部分下稱系爭房屋),兩造應繼分各1/4。邱垂峰、邱秀珍於97年間,擅自提領邱林阿色第一銀行帳戶存款合計新臺幣(下同)186萬元,應納入遺產範圍。另伊就系爭房屋支付建造費210萬元,及伊照護邱林阿色之費用25萬元,均應自遺產扣還。又邱秀珍占用系爭房地逾15年,伊得依應繼分比例請求邱秀珍給付每月租金7500元,並聲明如附表二所示。原法院判決邱林阿色所遺系爭房地應予變價分割,變價所得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各1/4分配取得,並駁回抗告人其餘之訴(下稱原判決)。抗告人就原判決駁回附表二所示聲明2、4部分不服,提起一部上訴。原裁定以:抗告人請求分割遺產部分,以其主張邱林阿色之遺產加計邱垂峰或邱秀珍應歸還之186萬元,扣除抗告人支付之建造費用210萬元、照護邱林阿色費用25萬元優先分配予抗告人,剩餘277萬6900元為兩造可分配之遺產總額,抗告人可分得304萬4225元;抗告人請求邱秀珍返還占有系爭房地所受不當得利部分,以15年計算為135萬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均為439萬4225元(304萬4225元+135萬元)。抗告人就原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不服,提起抗告。抗告意旨以:伊僅對原判決部分不服,應以不服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46萬5000元(186萬元×1/4)為基礎計算第二審裁判費,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計算上訴利益,應就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以起訴時之價額核定之。又請求分割遺產之訴,係以被繼承人遺產之分割為請求法院審判之對象,法院應將整個遺產為一體列為分割範圍,並定其分割方法。縱繼承人對遺產範圍有爭議,僅就部分財產應否列為遺產予以分割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該上訴效力仍應及於訴之全部(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142號判決參照),分割遺產之訴訴訟標的之價額,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意旨,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上訴利益亦應依此標準計算,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時,法院及當事人應受拘束,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原裁定核定抗告人於原法院請求分割遺產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04萬4225元(本院卷第8頁),未據兩造聲明不服,本院及當事人即應受拘束。抗告人僅就附表二所示聲明2、4就遺產範圍認定不服,提起上訴,依上開說明,上訴效力仍應及於分割遺產訴訟之全部,上訴利益即應以304萬4225元計算,原裁定核定上訴利益為439萬4225元,即有未洽。抗告意旨雖未指摘及此,惟原裁定關於上訴利益之核定既有不當,即無可維持,爰將原裁定此部分廢棄,另核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規定,關於原法院命補裁判費部分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原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既經廢棄,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亦無可維持,應併予廢棄,並由原法院另為適法處理。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林晏如法 官 曾明玉附表一:

編號 遺產項目 權利範圍 1 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 全部 2 同段OOOO建號房屋(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00巷0號 全部附表二

A:原審聲明(原審卷第70至71、97頁) 1.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並按兩造應繼分比例分配。 2.邱垂峰或邱秀珍應將邱林阿色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帳戶186萬元,暨自轉帳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納入邱林阿色遺產。 3.系爭房地價額應扣除伊支付之建造費用210萬元、照護邱林阿色費用25萬元,優先分配予抗告人。 4.邱垂峰或邱秀珍應將邱林阿色開刀、復健醫療費用及喪葬費用帳目,分別詳列造冊。 5.邱秀珍應給付伊自占用系爭房地日起至裁判分割確定日止之補償金每月7500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盈璇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