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抗字第47號抗 告 人 郭柏廷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郭壬貴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廢棄。
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仟貳佰肆拾柒萬柒仟捌佰玖拾叄元。
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相對人對抗告人及原審被告郭蔚廷、嚴淑君起訴請求:㈠確認被繼承人賴惠珠所遺如附表(下稱附表)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為相對人、抗告人(下稱兩造)及郭蔚廷公同共有。㈡抗告人應塗銷附表編號1至17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登記。㈢抗告人、郭蔚廷應於繼承賴惠珠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相對人新臺幣(下同)4,084萬6,992元本息。㈣確認相對人對系爭遺產有1/6特留分存在。㈤系爭遺產扣除4,084萬6,992元予相對人後,按抗告人、郭蔚廷各1∕6、相對人4∕6之比例分配。㈥抗告人及嚴淑君就系爭不動產所為夫妻贈與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㈦嚴淑君應將系爭不動產以夫妻贈與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原審判決①確認賴惠珠如附表編號1至39之遺產為兩造及郭蔚廷公同共有。②確認相對人對附表編號1至39之遺產有1∕6特留分存在。③抗告人及郭蔚廷應於繼承賴惠珠之遺產價值範圍內連帶給付相對人3,557萬8,996元本息。
④抗告人及嚴淑君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夫妻贈與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⑤嚴淑君應將系爭不動產以夫妻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⑥抗告人應將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駁回相對人其餘之訴。抗告人就原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不服,提起上訴,原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億5,146萬3,566元,並據以命抗告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96萬228元。抗告人對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提起抗告,略以:伊之上訴利益為5,218萬3,476元等語。
二、按計算上訴利益,應就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以起訴時之價額核定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時,法院及當事人應受拘束。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4項、第77條之1第2項、第5項、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自明。查上開原審判決①至⑥部分,除⑤外均不利於抗告人。又原審判決①、②、④、⑥部分,其經濟目的同一,訴訟標的價額應依較高之①定之。是本件上訴利益,應以①、③合併計算。而附表編號1至39遺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1億1,069萬6,692元(見原審卷二第251至256、365頁),依此計算①之上訴利益為3,689萬8,897元(計算式:110,696,692÷3(相對人、郭蔚廷特留分各1∕6)=36,898,897,元以下四捨五入),③之上訴利益為3,557萬8,996,合計為7,247萬7,893元(計算式:36,898,897+35,578,996=72,477,893)。從而,原裁定核定本件上訴利益為1億5,146萬3,566元,自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當,聲明廢棄,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此部分廢棄,改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又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既經廢棄,其據以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即無可維持,應一併廢棄。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徐淑芬法 官 吳素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敬傑附表:
編號 項目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 (新臺幣∕元) 1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5714/468873) 62,444,972 2 臺北市○○區○○段○○段000-1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5714/468873) 3 臺北市○○區○○段○○段000-2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5714/468873) 4 臺北市○○區○○段○○段000-3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5714/468873) 5 臺北市○○區○○段○○段000-4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5714/468873) 6 臺北市○○區○○段○○段000-6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5714/468873) 7 臺北市○○區○○段○○段816建號建物 (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00號5樓,權利範圍:全部) 8 臺北市○○區○○段○小段9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2/10000) 3,799,909 9 臺北市○○區○○段○小段536建號建物 (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巷7號房屋地下層,權利範圍:222/10000) 10 臺北市○○區○○段○○段5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27/10000) 28,706,204 11 臺北市○○區○○段○○段12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27/10000) 12 臺北市○○區○○段○○段12-1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27/10000) 13 臺北市○○區○○段○○段3596建號建物 (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巷1號3樓,權利範圍:全部) 14 臺南市○○區○○段00-12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全部) 5,336,000 15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1/2) 3,392,226 16 高雄市○○區○○段○小段000-2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1/2) 6,583,862 17 高雄市○○區○○段○小段0000建號建物 (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號,權利範圍:1/2) 18 第一銀行存款 63,544 19 第一銀行存款 1,815 20 第一銀行存款 604 21 台北富邦銀行存款 75 22 國泰世華銀行存款 779 23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存款 142 24 渣打銀行存款(USD0.1) 2 25 渣打銀行存款 1,764 26 渣打銀行存款(CNY49.99) 223 27 三信銀行存款 18,575 28 郵局存款 1,677 29 凱基銀行存款(USD3.6) 102 30 星展(台灣)銀行存款 13 31 星展(台灣)銀行存款(CNY17.84) 79 32 台新銀行存款 2 33 中國信託銀行存款 712 34 高雄市高雄地區農會三民分部存款 1,314 35 華碩(投資)股票538股 200,674 36 和碩(投資)股票1,187股 87,363 37 中鋼(投資)股票773股 30,920 38 0000-00-2006-國瑞-0000汽車一輛 21,000 39 中國信託銀行敦南分行保管箱號碼:C型第336號(詳財產清冊) 2,140 40 郭柏廷於111年3月15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分行提領現金 2,000,000 41 郭柏廷於111年3月16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分行提領現金 2,000,000 42 郭柏廷於111年3月16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分行提領現金 3,000,000 43 郭柏廷於111年3月17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分行提領現金 692,000 總計 118,388,692 編號1至39 110,696,6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