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抗字第50號抗 告 人 姚文琪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姚寶英等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58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伍日內,具狀補正抗告聲明及理由,逾期未補正抗告聲明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表明對於原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抗告理由;抗告狀未表明上開事項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命抗告人補正,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444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抗告人對於原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58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於抗告狀內表明抗告聲明及理由,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具狀補正抗告聲明及理由,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逾期未補正抗告聲明,即駁回抗告。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馮得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