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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家抗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抗字第9號抗 告 人 A01

A02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A03等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091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

意見之機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法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命抗告人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抗告人對之聲明不服,附具理由提起抗告,經本院通知相對人得陳述意見(見本院卷第21至29頁),相對人屆期未表示意見,合先敘明。

抗告人起訴主張:其與相對人A03、A4、A05(下合稱相對人)

為被繼承人甲○○(民國000年0月00日死亡,下逕稱其名)全體繼承人,另相對人A03、A4亦為被繼承人乙○○(民國000年00月00日死亡,下逕稱其名)全體繼承人。甲○○生前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與乙○○成立借名登記契約(下稱系爭借名契約)。系爭借名契約因甲○○死亡而當然終止,爰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或類推適用該項規定,請求相對人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甲○○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原審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值,核定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3,040萬7,817元,並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114萬4,657元。抗告人不服,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提起抗告。

抗告意旨略以:其訴之聲明為請求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為兩

造公同共有,是訴之利益按其應繼分各1/4計算。又原裁定計算系爭不動產價值時未以房屋折舊年數、房屋使用年限、屋齡等為判斷標準,而逕以系爭不動產鄰近之實價登錄資料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容有未洽,爰提起抗告,求為廢棄原裁定等語。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

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現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自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次按公同共有中之一人或數人本於公同共有債權,起訴請求債務人向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給付,非僅為自己利益為請求,自應以公同共有債權之全部,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401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

㈠本件抗告人以相對人為被告,依借名登記契約終止後返還請

求權之法律關係,向原法院起訴請求相對人應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兩造即甲○○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即應以公同共有債權全部即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抗告人主張應按其應繼分比例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云云,要非可取。

㈡查,本件起訴日為114年9月8日,有原法院收文戳附於民事起

訴狀可參(見原法院卷第7頁)。而附表編號1至5號建物均為63年間建築完成之0層鋼筋混凝土造建築,編號6建物為65年間建築完成之0層鋼筋混凝土造建築,各建物總面積分別如附表所示,此有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憑(見原法院卷第35至47頁),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資料,鄰近系爭不動產且屋齡、樓高等客觀條件相似之房地(即同巷00弄00號0樓房地、同巷00弄00號0樓房地,見本院卷第37至40頁)於114年間每坪平均單價為73萬4,000元【(945,488+522,509)/2=734,000,元以下四捨五入】,前開實價登錄資料應可供作系爭不動產交易價額之計算基礎,故系爭不動產之客觀交易價值各如附表所示,合計為1億3,040萬7,817元(22,634,248+22,634,248+22,634,248+22,634,248+20,851,307+19,019,518=130,407,817)。抗告人主張尚須考量房屋折舊年數、房屋使用年限等事項,以計算系爭不動產之客觀交易價值云云,委無足取。

㈢綜上所述,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並無違誤。

抗告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為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許勻睿法 官 陳君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姝妤附表:

編號 不動產 面積 (平方公尺) 交易價額 (新臺幣) 門牌號碼 建號 地號 1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 ○○區○○段0○段000建號 ○○區○○段0○段000地號 101.94 2,263萬4,248元 2 同號0樓 同○段000建號 同上 101.94 2,263萬4,248元 3 同號0樓 同○段000建號 同上 101.94 2,263萬4,248元 4 同號0樓 同○段000建號 同上 101.94 2,263萬4,248元 5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樓 同○段000建號 同○段000地號 93.91 2,085萬1,307元 6 同巷00號0樓(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巷000號0樓) 同○段000建號 同上 85.66 1,901萬9,518元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