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聲字第12號聲 請 人 王書輝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蘇倫仙等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蘇倫仙、蘇柏樺、蘇哲田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陳賢德法 官 葉珊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