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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家聲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聲字第35號聲 請 人 A01

A02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炫中律師複 代理 人 江帝範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03間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四年度重家上字第七五號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民國一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各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確認當事人訊問內容,聲請交付本院114年度重家上字第75號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於民國115年6月22日準備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本院審酌聲請人為上開事件之當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係為確認當事人訊問內容之理由,核屬主張其法律上之利益,復查無其他應予限制之規定,其聲請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陳君鳳法 官 吳孟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