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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家聲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聲字第30號聲 請 人 彭玉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彭志強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四年度家上字第一九八號分割遺產事件於民國一一五年二月二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14年度家上字第198號分割遺產事件之當事人,為確認筆錄有無完整呈現民國115年2月2日準備期日證人陳述之內容,爰聲請交付該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查聲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宗卷之人,並已敘明其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所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陳筱蓉法 官 陳 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吟玲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