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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家聲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聲字第31號聲 請 人 A01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A02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4年度重家上字第31號離婚事件於民國114年5月9日、114年7月15日、114年9月2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此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自明。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為本院114年度重家上字第31號請求離婚等事件(現繫屬最高法院)之上訴人,依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前段規定,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又其係以為確認於該事件民國114年5月9日、114年7月15日、114年9月2日準備程序期日所陳述之內容等為由,聲請交付前開期日法庭錄音光碟,堪認有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則依首開規定,其聲請交付上開事件之前揭期日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其並應依前開規定支付費用。另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遵循。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徐雍甯法 官 陳賢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佳樺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