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抗更二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抗更二字第8號抗 告 人 許綜洧代 理 人 陳清進律師

王心瑜律師相 對 人 棋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代 理 人 黃和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選任王永茂律師於抗告人對林建宏、吳蕙如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時」之記載,應更正為「選任王永茂律師於相對人對林建宏、吳蕙如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時」。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羅惠雯法 官 宋家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但如對115年6月18日裁定已合法再抗告,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敏華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