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1435號抗告人 尼可拉斯.史特靈.泰勒
(NICHOLAS STIRLING TAYLOR)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間請求查閱個人資料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1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救字第14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雖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然本院業於115年10月12日以115聲字第430號裁定駁回。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何旻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