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抗字第 10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1006號抗 告 人 賀洲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吉相 對 人 鑫治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鴻武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之假扣押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1日所為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之抗告人「賀州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賀洲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洪純莉法 官 黃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卓雅婷

裁判案由:假扣押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