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1045號抗告人 陳聰傑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楊美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6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6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伍日內,補繳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及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抗告,依同法第77條之18規定及民國114年1月1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徵收裁判費1,500元。
二、查抗告人訴請相對人楊美曲損害賠償事件,經原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516號(下稱本案)審理,抗告人聲請該承審法官迴避,經原裁定駁回,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雖抗告人前就本案追加請求部分聲請訴訟救助,經原法院115年度救字第15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115年7月23日以115年度上字第854號裁定撤銷上開准予訴訟救助裁定(見本院卷21至23頁),抗告人應補繳本件聲請裁判費500元及抗告裁判費1,500元。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黃欣怡法 官 洪純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何旻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