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抗字第 10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1060號抗 告 人 王旭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寶興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3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補字第25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規定有明文。該條所謂陳述意見之機會,包括以書狀陳述意見之情形在內。查抗告人向原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原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74萬26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3900元,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並已陳明抗告理由;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1日通知相對人於5日內陳述意見,相對人亦已表示意見,有本院送達證書、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35至37頁),是本院已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合先敘明。

二、次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意旨參照)。而當事人請求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之價額,自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

三、抗告意旨略以:伊不黯法律程序與法條實意,因恐懼他人透過拍賣程序賤價取得相對人股份,故當日詢問相關人員,誤解伊欲阻止拍賣程序需先繳費,系為裁判費而非相對人特別代理人所計價之拍賣金額故致無邏輯無可訴之譏;過程諸多爭奪財產之虛假詐術之反用,伊無意對抗法人,伊無言以對,權當留利息於人間,故當無訴訟標的價額可稽等語。

四、經查:㈠抗告人起訴聲明為:「一、原法院113年度司執更一字第16號

兩造間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二、請求確認被告(按:即相對人)執行之執行名義(不當得利)所載債權,對原告(按:即抗告人)不存在。」(見原法院卷第7頁)可知其第一項聲明係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第二項聲明係請求確認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名義所載債權不存在。就第一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相對人於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之請求:請准就抗告人之財產強制執行以給付相對人730萬2636元及自103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見原法院卷第86頁)為準,計算如原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所載,即本金730萬2636元、利息434萬5569元(103年3月18日起至115年2月6日止)、執行費9萬4421元,合計1174萬2626元(見原法院卷第73頁),且為抗告人所不爭執,抗告人並於115年2月6日於原法院民事執行處臺灣銀行櫃台繳納即到院清償完畢,有訊問筆錄、原法院收費處送臺灣銀行公庫部支票清單(臨時收據)在卷可參(見原法院卷第75至77頁)。就第二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關於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名義為本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70號判決(下稱70號判決)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342號裁定及判決確定證明書,70號判決主文第二項記載:抗告人應給付相對人730萬2636元,及自103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見原法院卷第86、123至136頁),抗告人既主張該執行名義所載全部債權均不存在,則該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同上即為1174萬2626元。第一、二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依前揭說明,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174萬2626元。

㈡則原法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174萬2626元,並無違誤

。抗告人主張過程諸多爭奪財產之虛假詐術、無意對抗法人云云,核屬實體事項爭執,與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無涉,非本院所得審究,抗告意旨執此指摘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為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古振暉法 官 吳佩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王 尊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