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1155號抗 告 人 賴尤秀敏
賴榮作上列抗告人因與賴蔚文、賴怡君、賴宜菁、賴宜欣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事聲字第13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相對人賴蔚文(下逕稱姓名)前以兩造間請求確認贈與無效事件,業經原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79號判決確定(下稱系爭事件,所為判決稱系爭判決,見原法院司聲卷第5至14頁)為由,聲請原法院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系爭判決諭知系爭事件之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賴尤秀敏(下逕稱姓名)負擔6/10、抗告人賴榮作(下逕稱姓名,並與賴尤秀敏合稱抗告人)負擔1/10,餘由賴蔚文、相對人賴怡君、賴宜菁、賴宜欣(下稱賴怡君等3人,並與賴蔚文合稱相對人)負擔;抗告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489號判決駁回其上訴,並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抗告人不服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083號裁定駁回上訴,並諭知第三審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全案業已確定,此有前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見原法院司聲卷第5至26頁),其第一審訴訟費用即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147萬886元等情,亦據賴蔚文提出裁判費收據為憑(見原法院司聲卷第27、28頁),故賴尤秀敏、賴榮作應賠償賴蔚文之訴訟費用額為88萬2532元、14萬7089元,並應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意旨參照)。
是原法院司法事務官以114年度司聲字第1106號裁定(下稱原處分)命抗告人如數給付,抗告人不服提出異議,亦經原法院以115年度事聲字第13號裁定(下稱原裁定)予以駁回,經核均無不合。
二、抗告意旨雖謂:原處分未於理由說明及釐清給付對象為賴蔚文1人或包含賴怡君等3人,原處分主文之受領對象僅賴蔚文,與系爭事件判決所列相對人共4人並不一致,致伊等無法確認給付之對象及金額,恐生誤付而不生給付之情事,原處分及原裁定顯有不當,請求廢棄等語。
三、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一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僅在審究有求償權之一造當事人所開列之費用項目,及其提出支付費用之計算書等證據,是否屬於訴訟費用之範圍,以確定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他造當事人所應賠償其之訴訟費用數額,並非就當事人間實體爭議再為確定。有關訴訟費用負擔之主體、負擔比例等,悉依命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判定之,非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所得審酌。
四、經查,系爭判決主文第四項「訴訟費用由被告賴尤秀敏負擔十分之六、被告賴榮作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見原法院司聲卷第5頁反面),且訴訟費用為147萬886元,有原法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下稱系爭收據)可稽(見原法院司聲卷第27、28頁),是原處分依此計算賴尤秀敏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88萬2532元(計算式:0000000×6/10=882532,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賴榮作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4萬7089元(計算式:0000000×1/10=147089),合於前開規定,而無違誤。又系爭事件承審法官裁定命賴蔚文補繳前開訴訟費用,經賴蔚文繳納等情,有原法院109年3月6日、同年5月26日108年度訴字第1879號裁定及系爭收據(上載繳款人「賴蔚文」)可憑(見本院卷第53至59頁、原法院司聲卷第27、28頁),是原處分以賴蔚文為求償權人,命抗告人將各自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給付賴蔚文,亦無違誤。抗告人雖稱原處分未命伊等給付予相對人,受領對象僅列賴蔚文1人,伊等無法確認給付之對象及金額等語。惟按第一審受訴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對於全體訴訟當事人必須合一確定(最高法院115年度台抗字第84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法院受理賴蔚文聲請訴訟費用確定額,業將賴怡君等3人列為視同聲請人而作成原處分,是原處分命賴尤秀敏應給付賴蔚文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88萬2532元本息、賴榮作應給付賴蔚文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4萬7089元本息,原處分之效力亦及於賴怡君等3人,並無給付對象不明確之情形,抗告人主張原處分未指明抗告人給付訴訟費用之對象是否包含賴怡君等3人,可能發生給付對象錯誤情事等語,難認可採。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處分及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蔡牧容法 官 蔡子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馬佳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