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25號抗 告 人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王紅慧間因清償借款强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114年度執事聲字第70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於民國112年5月9日執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7年度執字第3170號債權憑證(下稱系爭執行名義)為執行名義,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於債權本金新臺幣(下同)130萬2,606元,及自91年7月24日起按年息9.6%計算之利息;暨已核算未受償之144萬4,427元(下合稱系爭債權)為强制執行,經原法院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以112年度司執字第64621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執行法院於112年5月11日核發禁止相對人收取對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如附表所示之保險契約(下稱系爭保單)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為清償之命令(下稱系爭扣押命令)。嗣執行法院於114年8月4日以系爭保單屬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29條之1、第132條之1及第135條之4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不得為扣押或執行之標的為由,撤銷系爭扣押命令(下稱系爭命令)。抗告人不服聲明異議,原法院司法事務官於114年8月22日以112年度司執字第64621號裁定駁回其異議(下稱原處分)。抗告人不服原處分聲明異議,經原院以114年度執事聲字第707號裁定駁回(下稱原裁定),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
二、抗告意旨略以:伊於112年5月9日聲請强制執行,而系爭規定於114年6月28日始修正公布,同年月20生效,基於法安定性及公正性,並兼顧強制執行程序之平等,本件應適用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司法院114年6月27日公布之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强制執行原則(下稱人身保險執行原則)第13點規定,違反法律保留及法律不溯既往原則性,系爭命令不當,應予撤銷。原處分及原裁定駁回伊之異議,均有未洽。為此,爰提起抗告,爰聲明廢棄原處分及原裁定等語。
三、按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之6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為114年6月18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0日施行之保險法第123條之1所明定。又修正人身保險執行原則第13點第1項亦規定,保險法第123條之1規定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之人身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於修正施行前已扣押者,執行法院應速為撤銷扣押命令。經查:
㈠本件抗告人於112年5月9日執系爭執行名義,聲請强制執行
相對人對新光人壽之系爭保單債權,執行法院於同年月11日核發系爭扣押命令,扣押系爭保單。又系爭保單性質均屬人壽保險契約,於112年5月12日預估之解約金如附表所示,有執行卷附新光人壽112年12月8日新壽法務字第1120003043號函可參(見系爭執行卷三第207頁)。而114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最高者為臺北市2萬0,379元,有卷附衛福部113年9月24日衛部教字第1131363117號公告、114年每月生活所必需(必需生活費用)數額一覽表可佐(見本院卷第39至41頁),其1.2倍計算之6個月金額為14萬6,739元(計算式:20,379×1.2×6=146,739,元以下四捨五),附表所示各保單之預估解約金均未逾前開金額,依上開說明,不得為扣押或執行之標的。故執行法院核發系爭命令,撤銷系爭扣押命令,即無違誤。
㈡抗告人雖主張其於系爭規定修正公布施行前已聲請强制執
行,依法律不溯既往原則,保險法第123條之1規定,於系爭執行事件,並不適用云云。惟系爭規定係規範執行法院在執行「人壽保險契約」之程序,屬程序性質,依「程序從新」原則,對於修正前已繫屬尚未終結之執行事件,亦適用之。抗告人另主張人身保險執行原則第13點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云云。惟保險法第123條之1規定已公布施行,人身保險執行原則為因應系爭規定而增訂第13點(立法理由參照),以規範法院內部技術性、細節性之執行作業程序,無違法律保留原則可言。抗告人前開主張,容屬有誤。
四、綜上所述,原處分及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異議,於法均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駁回其抗告。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徐淑芬法 官 吳素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敬傑附表:
編號 保險人 保單名稱 保單號碼 要保人 預估解約金新臺幣∕元 1 新光壽險公司 長福終身壽險(分期繳型) 0000000000 王紅慧 86,407 2 新光壽險公司 長福終身壽險(分期繳型) 0000000000 王紅慧 94,865 3 新光壽險公司 新長安終身壽險 0000000000 王紅慧 43,378 4 新光壽險公司 新長安終身壽險 0000000000 王紅慧 17,4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