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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抗字第 2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261號抗 告 人 陳錦城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廖慧媛間確認車輛所有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5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385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抗告人雖聲請訴訟救助,然經本院於115年2月25日以115年度聲字第82號裁定駁回確定。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何旻珈

裁判案由:確認車輛所有權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