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277號抗 告 人 黃典隆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立法院等間確認法律關係不成立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1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771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潘曉玫法 官 陳杰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