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28號抗 告 人 張文豪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騰邦投資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19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原裁定及原法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一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所為『一一一二』年度司執助字第五六九〇號裁定關於駁回抗告人後開第二項之異議及聲明異議部分均廢棄。」之記載,應更正為「原裁定及原法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一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所為『一一二』年度司執助字第五六九〇號裁定關於駁回抗告人後開第二項之異議及聲明異議部分均廢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關於判決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1項有如本裁定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陳杰正法 官 吳若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嬿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