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281號抗 告 人 廖世文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債務(票款)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7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執事聲字第27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相對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彰化銀行)、凱基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公司)前向原法院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聲請就抗告人於第三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商美邦公司)如附表所示投保之保險契約為強制執行(案列:114年度司執字第11769號、第30488號,嗣後案併入前案合併執行,下合稱系爭執行事件),經執行法院於民國114年4月7日核發扣押命令,並據三商美邦公司陳報抗告人有附表所示之解約金,抗告人於同年5月6日具狀聲明異議,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於同年月12日裁定駁回其聲明異議(下稱原處分),抗告人不服,提出異議,經原法院以114年度執事聲第27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抗告人此部分異議,抗告人就原裁定駁回其異議部分聲明不服,提起本件抗告。
二、抗告意旨以:相對人對伊強制執行所執債權憑證之債權係伊任職第三人羅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羅傑公司)被設為人頭戶所背負之不存在債務,伊年紀漸長,謀生不易,身體狀況不佳,相對人執行之附表所示保險契約係為保障伊基本生活所需,不應執行等語。
三、按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之6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年金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解約金未逾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所定數額者,其主契約及附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執行法院終止債務人壽險契約、年金保險契約(主契約)時,主契約附加之附約為健康保險、傷害保險者,該附約不得終止;114年6月18日增訂公布、同年月20日施行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第129條之1、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下稱人身保險契約執行原則)第5點第1項、第10點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抗告人對三商美邦公司如附表所示之保險契約,要保人為抗告人,主約性質為人壽保險契約,計算至114年9月24日之解約金如附表所示,此有三商美邦人壽公司114年10月8日函檢送之保險契約明細表,及114年10月16日函可稽(見原法院執事聲卷第43-45、69-70頁),而三商美邦人壽公司陳報附表所示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均為新臺幣(下同)17萬7,341元,已逾直轄市政府公告114年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中最高標準者2萬379元(見本院卷第33頁)之1.2倍計算之6個月金額計14萬6,729元(計算式:20379×1.2×6=146729【小數點下四捨五入】),依新修正保險法第123條之1規定,非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是執行法院就附表所示解約金扣押之強制執行處分,並無不當。至抗告人稱年事已高,身體狀況不佳,上開保險契約係保障其生活所需,雖提出診所檢驗資料(見本院卷第19-25頁),僅可認部分項目超過正常參考值,無從證明上開保險契約確屬其維持生活或醫療所必需。至抗告人另以其僅羅傑公司向相對人借款之人頭戶,對相對人之債務不存在云云,乃係就執行名義實體內容之爭執,尚非執行法院所能審認,抗告人據此稱附表所示之保險契約不能執行云云,亦無理由。
五、綜上,原處分駁回抗告人就附表所示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執行部分之聲明異議並無不當,原裁定駁回抗告人就上開部分之異議,自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此部分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黃珮禎法 官 張嘉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余姿慧附表編號 保險契約號碼 要保人 被保險人 生效日 保險契約狀態 主約險種性質 主約險種名稱 附約險性質 附約險名稱 解約金(元/新臺幣) 保險契約借 款本息 1 000000000000 廖世文 廖世文 087/05/06 繳費中 人壽保險 二十年繳費祥安終身壽險 1.人壽保險 2.人壽保險 3.健康保險 4.傷害保險 5.傷害保險 6.傷害保險 7.健康保險 8.健康保險 9.健康保險 10.人壽保險 1.二十年繳費重大疾病終身壽險附約 2.二十年缴費增額终身壽險附約(增額比例6%) 3.二十年繳費新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4.意外身故及殘廢保險金 5.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6.傷害醫療保險金日 7.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8.二十年繳費日額型住院替療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9.二十年繳費手術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10.二十年繳費祥安終身壽險增額選擇權 177,341 (預估解約日期114年9月24日) 0 2 000000000000 廖世文 廖世文 087/05/06 繳費期滿 人壽保險 二十年繳費祥安終身壽險 二十年繳費祥安終身壽險增額選擇權 177,341 (預估解約日期114年9月24日)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