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302號抗 告 人 康義益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陞揚投資有限公司等九人間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31日所為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正本法官欄位關於「法官吳素勤」記載,應更正為「法官徐淑芬」。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與原本不符,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徐淑芬法 官 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常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