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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抗字第 4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473號抗 告 人 鍾憶潔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俊敏間停止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11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23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以原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503號本票裁定(下稱系爭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經該院民事執行處以115年度司執字第618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相對人以伊已提起原法院115年度重訴字第4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下稱本案訴訟)為由,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供擔保後停止執行程序。原裁定准相對人以新臺幣(下同)256萬元供擔保後,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於本案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

二、抗告意旨略以:系爭本票裁定已確定,相對人所為伊未提示本票及原因關係抗辯,均不影響本票裁定之執行力;相對人自本票裁定程序進行時起未繼續給付利息,亦未以處分股權所得清償債務,其聲請停止執行僅為爭取時間處分財產,伊則將因執行程序停止而受有債權難以實現之風險;況相對人既得處分股權,即無因執行受有不可回復損害之情,其聲請停止執行,為無理由。伊聲請執行之債權金額本息約1,025萬餘元,按法定利率及法院審理期間計算,利息約255萬元,加計停止執行期間可能發生之執行費用、律師費、延滯期間損害等,停止執行之擔保金額應以600萬元為適當。爰先位聲明求為廢棄原裁定,備位求為命相對人以600萬元供擔保為停止執行之裁定。

三、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法院裁量有無必要情形時,應就異議之訴在法律上是否顯無理由,以及如不停止執行,將來是否難於回復執行前之狀態及倘予停止執行是否無法防止債務人濫行訴訟以拖延執行,使債權人之權利無法迅速實現等情予以斟酌,資以平衡兼顧債務人與債權人之利益。至該異議之訴實體上有無理由,則非法院於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時所應審認。且債權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在執行名義命為金錢給付之情形,係指債權人因停止執行延後受償,未能即時利用該款項所可能遭受之損害而言。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以裁定命債務人供擔保後停止強制執行,其擔保金額之多寡應如何認為相當,原屬於法院職權裁量之範圍,如已斟酌債權人因停止強制執行不當所應受之損害為衡量之標準,即非當事人所可任意指摘。

四、經查,抗告人持系爭本票裁定聲請系爭執行事件強制執行相對人所有可供執行之財產如車輛、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等,相對人已於115年2月6日提起本案訴訟,請求:確認本票債權及利息債權不存在、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應予撤銷、抗告人不得執系爭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對其為強制執行;且系爭執行程序尚未終結等情,有民事起訴狀及系爭執行事件卷為憑(見原審卷第9頁、外放影卷)。衡諸車輛、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一旦被執行,將來恐難以回復原狀,堪認相對人主張本件有停止執行必要等語,並非無據。抗告人雖抗辯相對人無清償之意,停止執行係為脫產等語。然抗告人得否執系爭本票裁定對相對人為強制執行,尚待兩造於本案訴訟程序中為攻擊防禦,並經法院調查證據後始得認定;且抗告人所提股權轉讓書、Line對話截圖僅能釋明相對人於114年9月20日同意轉讓股權,及擬重賣一事(見本院卷第17至21頁),相對人於114年間即抗告人聲請強制執行前既已有轉讓股權之舉,其擬重賣一事是否即可推論其為脫產而聲請停止執行,尚有可疑。是以,抗告人上開抗辯,難以逕採。再者,抗告人自承其因停止執行可能受到之利息損害約255萬元,雖抗辯其另有其他損失,但未提出證據,則原法院估算抗告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約為256萬4,726元,酌定相對人應提供256萬元擔保金,自難謂為不當,抗告人任意指摘稱擔保金應以600萬元始為適當等語,非為可採。從而,原法院裁定准許相對人以260萬元供擔保後,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於本案訴訟程序終結前,應予停止,核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陳雯珊法 官 趙雪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