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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抗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49號抗 告 人 陳經羣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周美珍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028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或代理人必於法定不變期間有所遲誤,始有聲請回復原狀之必要,若非遲誤法定不變期間,即無聲請回復原狀之餘地。又所謂不變期間,指上訴期間、抗告期間等法定不變期間,至於補費裁定所定之期間乃屬裁定期間,並非民事訴訟法第164條規定之不變期間,上訴人遲誤此項期間,無回復原狀問題(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739號、114年度台抗字第55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抗告人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伊對原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028號判決提起上訴,經原法院於114年10月1日以裁定命伊於收受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175元(下稱系爭補費裁定),惟系爭補費裁定係寄存送達,郵務送達通知書上「2個月內領取」之記載使伊誤認為於兩個月內皆可領取系爭補費裁定,伊亦無從自送達通知書之外觀得知系爭補費裁定之補費義務及繳費期限,伊於同年11月14日至派出所領取系爭補費裁定後即積極籌款補繳,亦提起本件聲請及針對原法院於同年月5日以114年度訴字第1028號駁回伊上訴之裁定(下稱系爭駁回裁定)提起抗告,應認遲誤期間非可歸責於伊。又系爭補費裁定寄存日期為同年10月14日,法院多元化繳費通知單上所載之繳費期限為同年月16日,相距僅僅兩日,且與系爭補費裁定所命收受後5日內補繳之記載互相矛盾。前開寄存送達及補費程序要求非法律專業之當事人負擔程序不利益,架空憲法保障之訴訟權,補費遲誤即駁回上訴亦違反比例原則,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經查:㈠抗告人不服原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028號判決,於114年9月23

日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原法院於同年10月1日以系爭補費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因郵務人員不獲會晤抗告人,亦無同居人或受僱人可代收文書,乃製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抗告人住處之門首,另一份置於該住處之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送達通知書已記載文書寄存於新北市警察局中和分局員山派出所等情,有民事上訴狀、系爭補費裁定、原法院送達證書可憑(見原法院卷第237至250、257至259頁),是系爭補費裁定之送達已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而於寄存之日起經10日即114年10月24日發生送達之效力。又抗告人未遵系爭補費裁定所定期限為補正,有原法院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稽(見原法院卷第261至270、273至275頁),是原法院於114年11月5日以系爭駁回裁定駁回抗告人之上訴,自無違誤。

㈡抗告人固以前詞請求回復原狀云云。然按民事訴訟法第138條

所規定之寄存送達,係不能依民事訴訟法第136條、第137條等規定行送達時之訴訟文書送達方法,法律明定以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時,為送達之時;送達之效力於寄存後10日發生。該寄存送達方式,實已較一般送達方式謹慎,並無不足以保護應受送達人之權益,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情事。又系爭補費裁定之送達已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已如前述,而於寄存之日起經10日即114年10月24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抗告人何時前往派出所領取、或是否領取,均不影響系爭補費裁定業已合法送達之效力。至抗告人所指送達通知書上所載2個月領取期間,僅係寄存機關保存送達文書之期間(見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3項),與寄存機關所保存之送達文書內容並無關聯,抗告人亦自陳由送達通知書無法得知寄存文書之內容,其以寄存機關保存送達文書之期間,作為寄存送達發生效力之期間,實於法無據。又系爭補費裁定既明定於收受後5日內補繳,於該裁定所命期間,抗告人均可補繳裁判費,並不受其所指法院多元化繳費通知單上所載之繳費期限所限制。況且,系爭補費裁定所命補正期間並非不變期間,不論抗告人遲誤該裁定期間之原因為何,均無從依民事訴訟法第164條規定聲請回復原狀。從而,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核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陳筱蓉法 官 翁儀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