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431號抗 告 人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芸秀相 對 人 朱顯融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執事聲字第138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持訴外人華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2年12月30日出具之債權讓與證明書、訴外人宏亞國際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於109年7月22日出具之債權讓與證明書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惠字第111823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下稱系爭債權憑證),以其對相對人於新臺幣(下同)4萬9781元,及如系爭債權憑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之範圍內,聲請就相對人於訴外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之保險契約予以強制執行,經原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146041號清償債務執行事件受理,併入原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32925號清償債務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而執行法院於113年6月25日核發扣押命令(下稱系爭執行命令),禁止相對人收取對南山人壽之保險契約債權或為其他處分,南山人壽亦不得對相對人清償。嗣南山人壽具狀陳報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保單(下稱系爭保單)性質為健康保險,依保險法第129條之1規定,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於114年12月15日以113年度司執字第132925號裁定(下稱原處分)駁回抗告人就相對人對南山人壽如系爭保單之預估解約金債權所為強制執行之聲請;抗告人復提出異議,經原法院以原裁定駁回其異議。抗告人對原裁定不服,提起本件抗告。
二、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有資力長期繳納保費,累積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卻不思積極面對債務,有損伊之權益。又市售保險商品多為複合式保單,系爭保單名為「增康祥保險」,解約金高達57萬多元,顯為人壽保險而可受強制執行。退步言之,縱使系爭保單有部分屬健康傷害保險,應命南山人壽就系爭保單非健康傷害條約者終止換價,而非否准系爭保單之強制執行。爰提起抗告,求為廢棄原裁定云云。
三、按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114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之保險法第129條之1定有明文。又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笫5點第2款規定,下列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契約(主契約)之解約金債權。同原則第13點第1項復規定:依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29條之1、第132條之1規定,及第135條之4準用第123條之1規定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之人身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於修正施行前已扣押者,執行法院應速為撤銷扣押命令。
四、經查:㈠本件抗告人執系爭債權憑證,以其對相對人於4萬9781元,及
如系爭債權憑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之範圍內,聲請就抗告人於南山人壽之保單予以強制執行,經執行法院併案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而執行法院於113年6月25日核發系爭執行命令,扣押相對人對南山人壽之保單(含系爭保單)等情,有強制執行聲請狀、債權讓與證明書、系爭債權憑證、系爭執行命令、南山人壽113年8月7日陳報狀等附卷可稽(見原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46041號卷第7-19頁、系爭執行事件卷第37-39頁、第57-59頁)。嗣南山人壽於114年12月11日陳報系爭保單性質為健康保險,雖具部分壽險保障,但無法僅就壽險保障部分單獨解約換價,而聲明異議等情,有該陳報狀在卷可參(見系爭執行事件卷第85頁)。
㈡其次,依卷附南山人壽115年4月29日南壽保單字第115001716
4號函檢附之保單明細表,可知系爭保單主約險種為「南山人壽增康祥保險」,主約險種分類為「健康險」,保額「100萬元」,無附約險種,且系爭保單主約雖同時兼具壽險性質,惟依商品設計架構及核保評估等面向,其健康險保障比重較高,險種分類係歸類為健康險且無法僅就壽險保障部分單獨解約換價(見本院卷第61頁)。則系爭保單既為健康保險,雖兼具壽險性質,但健康險保障比重較高,且無法僅就壽險保障部分單獨解約換價,依前開說明,系爭保單之解約金債權,即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於保險法修正施行前已扣押者,執行法院應速為撤銷扣押命令。
㈢從而,執行法院以系爭保單為健康保險,其解約金債權不得
扣押或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為由,駁回抗告人就相對人對南山人壽系爭保單之預約解約金債權所為強制執行之聲請,及原裁定駁回抗告人對原處分之異議,於法核無違誤。抗告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陳心婷法 官 陳容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