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657號抗 告 人 黃典隆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民主進步黨等間確認無法律上利益法律關係不成立等事件,對於民國115年4月1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771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饒金鳳法 官 藍家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立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