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690號抗 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徐名鈞、李淑玫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執事聲字第101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執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執字第39520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下稱系爭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相對人對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42419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執行法院於113年3月6日核發扣押命令(下稱系爭扣押命令,系爭執行事件卷第41至43頁),禁止相對人收取對南山人壽公司依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或為其他處分,南山人壽公司亦不得對相對人清償。嗣南山人壽公司陳報相對人有如附表所示之保險契約(下合稱系爭保單,分稱以編號代之)及預估之解約金(系爭執行事件卷第99頁),並於114年12月11日具狀陳報系爭保單性質為健康保險,雖具部分壽險保障,但無法僅就壽險保障部分單獨解約換價,而聲明異議(系爭執行事件卷第115頁),經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於114年12月26日以113年度司執字第42419號裁定(下稱原處分)駁回抗告人對相對人就系爭保單債權所為強制執行之聲請。抗告人不服,提出異議,經原法院以115年度執事聲字第101號裁定駁回異議。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
二、抗告意旨略以:編號1、2保單應為壽險性質,又編號3保單之「南山新康祥終身壽險-A型」保險契約條款第2條載有「壽險主契約保額」等文字,南山人壽公司已於契約中定義主約為人壽保險,再者該契約條款第12條後段亦指出投保A型壽險者,重大疾病保險金為保險金額之30%,縱主契約為健康險,亦難認有健康險之實,應得為扣押標的等語,爰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
三、按114年6月18日修正,同年月20日施行之保險法第129條之1規定:「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又000年0月00日生效之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下稱執行原則)第5點第2款規定:「下列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㈡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契約(主契約)之解約金債權」。而依114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保險法第129條之1規定,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之人身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於修正施行前已扣押者,執行法院應速為撤銷扣押命令;上開債權,執行法院於保險法修正施行前已核發執行命令終止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身保險契約者,除有已核發移轉命令、核發收取命令且債權人已收取解約金、核發支付轉給命令且第三人(保險人)已將解約金支付執行法院之情形外,執行法院應依職權撤銷該終止保險契約及換價之命令,併同撤銷前所發之扣押命令,此觀執行原則第1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亦明。
四、經查:執行法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並於113年3月6日核發系爭扣押命令,且系爭執行事件雖於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29條之1、第132條之1施行前核發系爭扣押命令,然尚未執行完畢,仍有上開規定之適用。又南山人壽公司接獲系爭扣押命令後,於113年4月19日陳報系爭保單之解約金,並予以扣押。嗣南山人壽公司於114年12月11日陳報系爭保單性質為健康保險,雖具部分壽險保障,但無法僅就壽險保障部分單獨解約換價,有該陳報狀在卷可參(系爭執行事件卷第115頁),次依南山人壽公司115年4月7日南壽保單字第1150007720號函復之保單明細表,說明系爭保單主約險種分類為健康險,附約險種部分,其中編號1保單為醫療保險及傷害保險,編號2保單無附約,編號3保單為手術醫療保險,且系爭保單雖同時兼具壽險性質,惟依商品設計架構及核保評估等面向,其健康險保障比重較高,險種分類係歸類健康險且無法僅就壽險保障部分單獨解約換價等情(原法院卷第67至69頁)。可明系爭保單主約險種為健康保險,雖兼具壽險性質,但健康險保障之比重較高,且無法僅就壽險保障部分單獨解約換價,此與執行原則第10點主契約為壽險契約、附約為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之情形不同。準此,系爭保單為保險法第129條之1規定之健康保險契約,不得作為扣押及強制執行之標的。抗告意旨主張系爭保單之主約均為壽險性質云云,自與事實不符,不予採信。
五、綜上所述,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以原處分駁回抗告人就系爭保單之強制執行之聲請,並無不當,原裁定駁回抗告人對原處分之異議,亦無違誤。是本件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楊珮瑛法 官 王育珍附表:
編號 保單名稱 保單號碼 要保人 是否含健康險或傷害險附約 解約金 (新臺幣) 1 南山康寧終身壽險 Z000000000 徐名鈞 是 35萬1,492元 2 南山康寧終身壽險 Z000000000 徐名鈞 是 17萬5,746元 3 南山新康祥終身壽險-A型 Z000000000 李淑玫 是 41萬3,905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