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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抗字第 6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610號抗 告 人 林憶茹

吳宗霖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棉花田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執事聲字第2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及原法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所為一一二年度司執更一字第四六號裁定均廢棄。

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相對人執原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5609號民事簡易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對抗告人林憶茹(下單獨稱姓名)之財產為假執行,經原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以114年度司執更一字第46號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就林憶茹所有臺北市○○區○○段0小段000建號建物及坐落同段204地號土地(土地及建物應有部分分別為68756571/23938060000、全部,下分稱系爭建物、系爭土地,合稱系爭房地)為執行,並於民國114年9月30日通知林憶茹、關係人即抗告人吳宗霖(下單獨稱姓名,與林憶茹合稱抗告人)系爭房地為第一次拍賣,抗告人於同年10月9日以系爭建物配賦系爭土地應有部分有誤、系爭房地未重新鑑價、系爭建物現況及使用分區記載有誤為由聲明異議,執行法院於同年11月10日為系爭房地第一次拍賣,因無人應買而定期為第二次拍賣,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於同年11月28日以112年度司執更一字第46號裁定駁回聲明異議(下稱原處分),抗告人不服提出異議,嗣經系爭房地先後於同年12月9日、同年月23日為第二、三次拍賣均無人應買,原法院於115年4月7日以原裁定駁回異議,抗告人不服,提起本件抗告。

二、抗告人異議及抗告意旨略以:原處分及原裁定計算系爭建物坐落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違反內政部85年台內地字第8578394號函,又系爭建物謄本未記載配賦土地之應有部分,亦未有約定,應以伊指定系爭建物坐落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為100000分之2為據,且系爭房地應再次鑑定價格;另系爭建物現況為商業空間之附屬廁所,非一般住宅使用,與拍賣公告上所載「前半部晾衣服」內容與事實不符,故應廢棄原裁定及原處分等語。

三、按聲明異議應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之,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撤銷或更正強制執行之處分或程序,惟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始得為之,故聲明異議雖在強制執行終結前,而抗告法院為裁判時,強制執行程序已終結者,縱為撤銷或更正原處分或程序之裁定,亦屬無從執行,抗告法院自可以此為理由,予以駁回(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234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區分所有人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依其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98年1月23日修正公布、同年7月23日施行之民法第799條第4項有明文規定。此項原則性之規範於該條項修正施行前,本於公平正義、社會通念、誠實信用或事物之本然,亦均當如此,自應引為法理而予適用。因此,建築物由一人原始取得而以區分所有型態為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其各專有部分所屬共有部分及基地應有部分之分配,仍應按各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788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㈠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114年11月10日進行之第一次

拍賣、同年12月9日進行之第二次拍賣及同年月23日進行之第三次拍賣,均因無人應買而未拍定。是以,本件執行於抗告人遵期聲明異議時並未拍定,亦無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情事,又本件執行雖於115年3月27日經相對人聲請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惟執行法院尚未定減價拍賣期日,亦尚未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執行程序尚未終結,則對於原執行程序是否應予撤銷或更正,仍有依法審認之必要及實益。

㈡林憶茹為臺北市○○區○○段0小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小段877

、879至883、1003至1007、1014、1015建號等13筆建物(下合稱877號等建物)及各該建物共有同小段1009至1013建號建物之所有權人(前揭土地、建物之面積、權利範圍如附表所示),相對人聲請對林憶茹之財產為假執行,經執行法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就林憶茹所有上開土地、建物中之系爭房地為執行,經本院調閱系爭執行案件卷宗核閱無誤。觀諸前揭土地、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司執更一卷一第179至205頁),877號等建物之建物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均未記明各相對應其基地即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且執行法院函詢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879建號建物、系爭建物所配賦之系爭土地應有部分比例分別為何,經該所回覆表示「經查本所地籍資料,臺北市○○區○○段0小段000建號建物、系爭建物並未載明應搭配土地持分,故移轉時879建號建物、系爭建物皆須併同移轉系爭土地,始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之規定」等語,可見877號等建物應配賦系爭土地應有部分為何有所不明,故原法院司法事務官依相對人所指拍賣系爭建物及坐落之系爭土地時,即逕以系爭建物之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共有建物面積共77.09平方公尺,與877號等建物之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共有建物面積共11,969.03平方公尺為基礎,計算系爭建物所屬系爭土地應有部分為68756571/23938060000,換言之,原法院司法事務官係以系爭建物專有部分及共有部分之面積,與877號等建物專有部分及共有部分之總面積為基礎,計算系爭建物應配賦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㈢依民法第799條第4項規定,區分所有人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基

地之應有部分,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依區分所有建物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查林憶茹雖指定系爭建物配賦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應為10萬分之2,惟經相對人所否認,並以前揭計算方式計算,可知當事人間未能達成系爭建物應如何配賦系爭土地應有部分比例之合意,則依上開規定,系爭建物所屬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之配賦,即應以系爭建物專有部分面積與877號等建物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又依附表土地部分、建物部分編號3及「樓層面積加計附屬建物合計欄」所示,林憶茹名下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為44595/100000,系爭建物樓層面積加計附屬建物面積(即系爭建物專有部分面積)為26.15平方公尺(計算式:20.34+5.81=26.15),877號等建物樓層面積加計附屬建物面積(即877號等建物專有部分總面積)則為2722.43平方公尺,依此計算,系爭建物坐落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之比例為4664637/1088972000(計算式:44595/100000×26.15/2

722.43=4664637/1088972000),故本件執行程序應拍賣之標的物為系爭建物及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4664637/1088972000。從而,原法院司法事務官按系爭建物專有部分及共有部分面積,占877號等建物全部專有部分及共有部分面積之比例,核算系爭建物相對應之系爭土地應有部分比例後,認定應拍賣之系爭土地應有部分為68756571/23938060000,並將系爭建物與系爭土地此部分之應有部分合併拍賣,即有違誤。

五、綜上所述,原處分駁回抗告人之聲明異議,原裁定予以維持,駁回抗告人之異議,均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及原處分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裁定及原處分廢棄,由執行法院另為妥適之處理。

六、綜上所述,本件抗告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吳若萍法 官 潘曉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竺君附表:

土地 土地坐落 地目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臺北市 ○○區 ○○ O 204 空白 4,885 100000分之44595 備考 因分割增加地號:204-1至204-5地號,合併自:205-5地號;信託財產,信託內容詳信託專簿:依110年1月18日建松信字第000020號辦理,委託人:吳宗霖。

建物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 1 877 臺北市○○區○○段0小段000地號 -------------- ○○路O段OOO巷495號 16層樓鋼筋混凝土造 一層:194.61 合計:194.61 全部 備考 信託財產,信託內容詳信託專簿:依110年1月18日建松信字第000020號辦理,委託人:吳宗霖。含共有部分:1009建號建物,4,559.2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45。 2 879 臺北市○○區○○段0小段000地號 -------------- ○○路O段OOO巷499號 16層樓鋼筋混凝土造 一層:173.71 夾層:43.95 合計:217.66 陽臺14.55 全部 備考 信託財產,信託內容詳信託專簿:依110年1月18日建松信字第000020號辦理,委託人:吳宗霖。含共有部分:1009建號建物,4,559.2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814、1010建號建物,1,340.3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920、1011建號建物,2,058.5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3515。 3 880 臺北市○○區○○段0小段000地號 -------------- ○○路O段OOO巷501號 16層樓鋼筋混凝土造 一層:20.34 合計:20.34 陽臺5.81 全部 備考 信託財產,信託內容詳信託專簿:依110年1月18日建松信字第000020號辦理,委託人:吳宗霖。含共有部分:1009建號建物,4,559.2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76、1010建號建物,1,340.3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67、1011建號建物,2,058.5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041。 4 881 臺北市○○區○○段0小段000地號 -------------- ○○路O段OOO巷503號 16層樓鋼筋混凝土造 一層:20.34 合計:20.34 陽臺5.81 全部 備考 信託財產,信託內容詳信託專簿:依110年1月18日建松信字第000020號辦理,委託人:吳宗霖。含共有部分:1009建號建物,4,559.2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87、1010建號建物,1,340.3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67、1011建號建物,2,058.5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164。 5 882 臺北市○○區○○段0小段000地號 -------------- ○○路O段OOO巷505號 16層樓鋼筋混凝土造 一層:20.34 合計:20.34 陽臺5.81 全部 備考 信託財產,信託內容詳信託專簿:依110年1月18日建松信字第000020號辦理,委託人:吳宗霖。含共有部分:1009建號建物,4,559.2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85、1010建號建物,1,340.3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67、1011建號建物,2,058.5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039。 6 883 臺北市○○區○○段0小段000地號 -------------- ○○路O段OOO巷507號 16層樓鋼筋混凝土造 一層:20.61 合計:20.61 陽臺5.88 全部 備考 信託財產,信託內容詳信託專簿:依110年1月18日建松信字第000020號辦理,委託人:吳宗霖。含共有部分:1009建號建物,4,559.2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83、1010建號建物,1,340.3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68、1011建號建物,2,058.5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655。 7 1003 臺北市○○區○○段0小段000地號 -------------- ○○路O段OOO巷499號地下二層 16層樓鋼筋混凝土造 地下二層:245.38 合計:245.38 全部 備考 信託財產,信託內容詳信託專簿:依110年1月18日建松信字第000020號辦理,委託人:吳宗霖。含共有部分:1009建號建物,4,559.2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62、1012建號建物,2,731.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0443。 8 1004 臺北市○○區○○段0小段000地號 -------------- ○○路O段OOO巷499號地下二層之1 16層樓鋼筋混凝土造 地下二層:137.99 合計:137.99 全部 備考 信託財產,信託內容詳信託專簿:依110年1月18日建松信字第000020號辦理,委託人:吳宗霖。含共有部分:1009建號建物,4,559.2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73、1012建號建物,2,731.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2602。 9 1005 臺北市○○區○○段0小段000地號 -------------- ○○路○段OOO巷499號地下二層之2 16層樓鋼筋混凝土造 地下二層:201.99 合計:201.99 全部 備考 信託財產,信託內容詳信託專簿:依110年1月18日建松信字第000020號辦理,委託人:吳宗霖。含共有部分:1009建號建物,4,559.2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424、1012建號建物,2,731.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66955、1013建號建物,3035.8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 10 1006 臺北市○○區○○段0小段000地號 -------------- ○○路○段OOO巷499號地下三層之1 16層樓鋼筋混凝土造 地下三層:137.99 合計:137.99 見使用執照663.42 全部 備考 信託財產,信託內容詳信託專簿:依110年1月18日建松信字第000020號辦理,委託人:吳宗霖。含共有部分:1009建號建物,4,559.2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2461、1013建號建物,3035.8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99990。 11 1007 臺北市○○區○○段0小段000地號 -------------- ○○路○段OOO巷495、497、499、501、503、505、507號門牌房屋地下二層(○○路○段OOO巷499號地下二層及地下二層之1、之2除外) 16層樓鋼筋混凝土造 地下二層:463.92 合計:463.92 全部 備考 信託財產,信託內容詳信託專簿:依110年1月18日建松信字第000020號辦理,委託人:吳宗霖。含共有部分:1009建號建物,4,559.2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757。 12 1014 臺北市○○區○○段0小段000地號 -------------- ○○路○段OOO巷499號地下 16層樓鋼筋混凝土造 地下一層:137.99 合計:137.99 全部 備考 信託財產,信託內容詳信託專簿:依110年1月18日建松信字第000020號辦理,委託人:吳宗霖。含共有部分:1009建號建物,4,559.25平方公尺,應有部100000分之367、1011建號建物,2,058.5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9263。 13 1015 臺北市○○區○○段0小段000地號 -------------- ○○路○段OOO巷499號地下之1 16層樓鋼筋混凝土造 地下一層:201.99 合計:201.99 全部 備考 信託財產,信託內容詳信託專簿:依110年1月18日建松信字第000020號辦理,委託人:吳宗霖。含共有部分:1009建號建物,4,559.2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898、1011建號建物,2,058.5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6323、1013建號建物,3035.8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 樓層面積加計附屬建物合計 2722.43平方公尺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