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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抗字第 8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870號抗 告 人 簡來發相 對 人 簡雅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13日所為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理由中關於「○○段000地號土地(即分割後00-000地號,下稱000地號)」、「000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段000地號土地(即分割後00-000地號,下稱000地號)」、「000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張婷妮法 官 林哲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盈真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