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834號再抗告人 古村一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古毓鏈等間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不服本院裁定,提起再抗告,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並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再抗告。
理 由
一、按再為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4項之再為抗告,依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第466條之1規定,應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二、查再抗告人對於本院115年度抗字第834號裁定,提起再為抗告,惟未繳納再抗告裁判費1,500元,亦未依法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再抗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黃欣怡法 官 洪純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劉美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