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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抗字第 9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953號抗 告 人 粟振庭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3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5年度執事聲字第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高明德法 官 溫祖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虹雯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