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901號抗 告 人 羅元璋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謝秋波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27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10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相對人執原法院114年度拍字第14號裁定、114年度抗字第146號裁定(下合稱系爭抵押物裁定)、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原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拍賣抗告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案分114年度司執字第140927號拍賣抵押物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並併入114年度司執字第94951號給付票款執行事件(下稱第94951號執行事件)。抗告人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案分原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976號,下稱本案訴訟),另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下稱系爭執行程序),經原裁定以抗告人供擔保新臺幣(下同)135萬元後,系爭執行程序於本案訴訟終結前(裁判確定、和解、調解、撤回)應予停止。抗告人不服,提起本件抗告,理由略謂:伊在第94951號執行事件為停止執行,已提出146萬0,137元擔保金,原裁定要求提出135萬元擔保金,已造成伊過度負擔,應將第94951號執行事件之146萬0,137元擔保金作為本件擔保,或酌減原裁定所定擔保金等語。
二、經查:㈠抵押人主張抵押權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得對抵押權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抵押人主張抵押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1項之規定者,法院依抵押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此項擔保係備供強制執行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故法院定擔保金額時,應斟酌該債權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以為衡量之標準。債權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在執行名義命為金錢給付之情形,係指債權人因停止執行延後受償,未能即時利用該款項所可能遭受之損害而言(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464號裁定意旨參照)。
㈡抗告人於本案訴訟係以其從未與相對人、第三人黃祥芳有借
貸往來,係遭黃祥芳設計詐騙,訴請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抵押權登記無效,並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有民事起訴狀可憑(見原法院卷第37至41頁),並非主張抵押權係偽造、變造,則抗告人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第3項規定聲請供擔保後,停止強制執行,於法相符,應予准許。又關於供擔保之金額,考量相對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在系爭抵押物裁定准予拍賣系爭房地而為金錢給付之情形,係指相對人因停止執行延後受償,未能即時利用該款項所可能遭受之損害而言。而依社會通常觀念,使用金錢之對價為利息,故相對人所受損害即為停止期間未能即時利用該款項可能取得之利息,此項利息本質屬於法定損害賠償。再者,抗告人所提起之本案訴訟,係屬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參酌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民事審判辦案期限第一審為2年,第二審為2年6月,第三審為1年6月,合計6年,原法院審酌本案訴訟案情及證據調查之簡繁程度,認審理時程以4年6月計算為適當,又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金額為600萬元,其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利息損失預估為135萬元(600萬元×5%×4.5年),據以酌定為相對人應供擔保金額,經核並無違誤。㈢抗告人雖稱:伊在第94951號執行事件已提出146萬0,137元擔
保金,應將該擔保金作為本件擔保,或酌減原裁定所定擔保金云云。惟第94951號執行事件所執行者為第三人呂岱玲對抗告人、第三人彭婷之本票債權,系爭執行事件所執行者為抵押權所擔保相對人對黃祥芳之借款債權,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第94951號執行事件、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查明無訛,兩者債權顯有不同,抗告人在第94951號執行事件所提出之擔保金係擔保該案執行債權人因延緩受償可能遭受損害之賠償,不能同時擔保本件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自無從作為系爭執行事件之擔保,另原裁定所酌定相對人供擔保金額應屬適當,已如前述,亦無變更原裁定所定供擔保金額之必要。抗告人此部分主張,洵非可採。
三、從而,抗告人聲請於本案訴訟終結前,裁定停止執行程序,為有理由。原裁定准許抗告人供擔保135萬元後停止執行程序,於法並無違誤,抗告人指摘原裁定此部分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林尚諭法 官 張文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文珠附表:
土地標示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桃園市 ○○區 ○○○ ○○ 000-00 8 5分之1 2 桃園市 ○○區 ○○○ ○○ 000-00 32 5分之1 3 桃園市 ○○區 ○○○ ○○ 000-00 97 5分之1 4 桃園市 ○○區 ○○○ ○○ 000 131 5分之1 5 桃園市 ○○區 ○○ 000 631 10000分之504
建物標示 編號 建號 基地座落 主要用途主要建材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建物門牌 層次及面積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用途 1 0000 桃園市○○區○○○段○○○段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五層 第五層68.84 全部 桃園市○○區○○街00號5樓 2 0000 桃園市○○區○○○段○○○段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五層 第五層85.1 陽台8.4 全部 桃園市○○區○○○000○0號5樓 3 000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五層 第五層95.68 全部 桃園市○鎮區○○路00號5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