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再字第18號聲 請 人 聞振容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廖紹宏、李慶成、林彭郎、王秀燕、黃立丞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13日本院115年度再字第11號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及114年1月1日生效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依同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王育珍法 官 賴武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蔡明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