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再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再字第25號聲 請 人 張素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12日本院114年度聲再字第7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陳雯珊法 官 趙雪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