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再字第21號聲 請 人 信邦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雲青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森多喜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27日本院115年度再易字第4號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及114年1月1日生效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楊珮瑛法 官 王育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