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再字第37號聲 請 人 郭俊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等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9月30日本院114年度聲再字第5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林尚諭法 官 張文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劉文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