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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再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再字第44號聲 請 人 郭寶琇

李春黛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利百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保證金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7日本院114年度聲再字第5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之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同法第507條亦有規定。查本院114年度聲再字第53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係得抗告之事件,並於民國114年12月4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確定裁定卷第63頁、本院卷第21頁),抗告不變期間為10日,加計在途期間2日,抗告期間於114年12月16日屆滿,聲請人於114年12月17日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卷第3頁),尚未逾30日之提起再審不變期間,合先敘明。

二、聲請再審意旨略以:伊前對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133號裁定(即附表編號4,下稱前裁定)聲請再審,然原確定裁定竟以非法律位階之個別法院或法官見解,限縮伊之再審訴訟權利,並認伊未合法表明再審理由,顯有消極不適用憲法第16條、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2項前段、第222條第3項規定,及不應適用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情形,自有同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爰聲請本件再審,並聲明:㈠原確定裁定及附表所示確定裁判均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相對人於本案訴訟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㈢相對人應返還本案訴訟執行金額新臺幣312萬3,063元予聲請人郭寶琇,及自再審之訴繕本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㈣相對人應返還本案訴訟執行金額予聲請人李春黛,及自再審之訴繕本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按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裁定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意旨顯然違反,或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判者而言(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277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係指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有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原則,人民權利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此乃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原確定裁定以聲請人於前裁定之抗告不變期間尚未屆滿前即聲請再審,係就未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且聲請人亦未合法表明再審理由,認聲請人聲請再審為不合法,而駁回其再審之聲請,此有原確定裁定存卷可參(本院卷第17至20頁)。原確定裁定既已審視聲請人對原裁定聲請再審之聲請意旨,並論斷說明聲請人聲請再審為不合法之原因,並未限制聲請人對原裁定聲請再審之訴訟權利,而剝奪聲請人就其權利遭受侵害獲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自未悖於憲法第16條人民訴訟權基本權利之保障,亦無本件聲請意旨所稱以非法律位階理由限縮人民訴訟權之情形。又原確定裁定認聲請人就未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且未合法表明再審理由等情,均未涉及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真偽之問題,自無消極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3項規定情形可言,且原確定裁定計算之再審期間並無違誤,亦無錯誤適用同法500條第2項前段規定之情事。另原確定裁定係以聲請人之聲請再審為不合法而裁定駁回,並無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主張原確定裁定不應適用該項規定云云,顯有誤會。從而,原確定裁定並無聲請人所指消極不適用憲法第16條、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2項前段、第222條第3項規定,及不應適用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情形,是聲請人以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聲請再審,自難認可採。另原確定裁定既未經廢棄,聲請人另請求廢棄附表所示確定裁判,及請求相對人返還本案訴訟執行金額本息,自無庸再予審究,併予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再審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馬傲霜法 官 莊佩頴附表:

編號 確定裁判及案號 1 106年度上更㈠字第117號判決 2 113年度再字第35號裁定 3 113年度聲再字第113號裁定 4 113年度聲再字第133號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 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