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再字第68號聲 請 人 黃典隆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等間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31日本院115年度聲國字第2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陳雯珊法 官 趙雪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