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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再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再字第73號聲 請 人 張文俐上列聲請人與因與相對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強制法拍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25日本院115年度聲再字第2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應表明再審之理由。所謂表明再審理由,係指必須敘明確定裁定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形而言。否則其聲請即屬不合法,且毋庸命其補正,逕行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15年度聲再字第24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僅泛言指摘原確定裁定承辦股別於收到案件後2日內即駁回伊再審之聲請,並於同日駁回伊之訴訟救助,剝奪伊之補正權,及另案原審誤用民法第130條時效規定,導致無債權者相繼非法強拍云云(本院卷第3至5、67至69、189至191頁)或係對原確定裁定之前訴訟程序任加指摘,而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上開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再審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黃欣怡法 官 王育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10-27